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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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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县殡葬改革工作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民政局的具体指导下,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狠抓殡葬改革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开展殡葬改革工作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具体情况

为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的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省、州的有关文件精神,1997年我县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997〕58号),该《办法》规定:莲城镇城区和通公路的村寨,××、××、××、××、××等乡(镇)所在地及其到县城公路沿线的村寨划定为火化区。辖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人员、农民、居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火葬。我县采取积极的措施认真贯彻《××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是认真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州的有关精神和县的《办法》,使国家干部职工、城镇街道居民和公路沿线群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认真加强县殡仪馆内部管理,增强殡葬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三是坚决贯彻殡葬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殡葬火化率,1997年全县火化遗体91具,2000年火化遗体106具,2003年火化遗体142具,2004年火化遗体158具,2005年火化遗体201具,遗体火化率逐年上升,群众丧葬观念不断改变,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为加快殡葬改革步伐,2004年2月,我县下发了《关于要求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办发〔2004〕4号),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分别签订了带头实行火化保证书,为推进全县移风易俗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模范带头作用。2003年12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施行和2004年12月《×××殡葬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县掀起了《条例》和《办法》的宣传高潮,充分利用“三月法制宣传月”和殡葬宣传日(清明节),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用车辆和录音带巡回各乡(镇)、县城播放等形式加大殡葬法规的宣传,共发放2万份宣传资料。同时,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县调整划定殡葬火化区方案》上报省、州审批,把全县通公路(含殡葬车可以通行的农村简易公路)、用殡葬车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殡仪馆的乡(镇)和农村等区域划定为火化区。

二、贯彻省、州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工作责任书的情况

为认真贯彻2005年和2006年召开的省、州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我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稳步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把殡葬改革成效作为各乡(镇)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一是加大力度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发放××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汇编》2100份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挂栏400份,掀起了殡葬法规宣传的新高潮,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文明办丧事的意识。截止今年10月份,共火化遗体164具,完成州下达任务546具的30%。二是成立领导和管理机构,形成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殡葬工作的体制。为着力解决好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级成立了××县殡葬管理执法队,人员编制为5人;各乡(镇)专设了殡葬管理员,村(居)民委员会设置殡葬管理专(兼)职协管员,村(居)民小组、住宅小区设置殡葬管理兼职信息联络员,为推进殡葬改革提供了组织和人力保证。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殡葬改革硬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在今年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县人民政府县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签订了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全县民政工作会议上,县民政局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奖惩责任制。四是加强县殡仪馆内部改革,强化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档次,为全县殡葬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使殡仪馆服务质量和火化率有了明显提高。为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我县在全州率先实行殡仪馆馆长竞聘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县民政局起草了《××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于2006年×月×日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月×日公告,并从2007年×月×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县的殡葬管理工作;为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计划今年搬迁新建县殡仪馆,由县国土资源局征用54亩土地无偿划拨作为新建殡仪馆建设用地,目前,土地征用丈量工作已经结束,征用手续正在上报办理过程中,项目前期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县人民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拨款15万元为县殡仪馆购买了1辆殡葬车,解决了殡葬用车紧缺的燃眉之急。

三、贯彻全州殡葬改革工作几点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

第2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用地管理,革除丧葬陋俗,杜绝铺张浪费,提倡文明办丧,节约殡葬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所有殡葬用地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殡葬用地管理主体,国土资源、民政、交运、规划、城管、文物、旅游、水利、公路、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共同搞好殡葬用地管理。

第五条建立殡葬用地困难救助机制,由县民政局制定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殡葬用地控制

第六条严格殡葬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禁葬区,禁葬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实施。禁葬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耕地、重点保护林地;

(二)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乡镇规划区的核心区域;

(三)重点景区和居民聚居区的核心区;

(四)河道、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国省县道、高速公路、铁路可视范围500米内。

第七条县民政局应建好县城公墓山,切实解决县城殡葬用地相关问题。乡镇应结合实际,建好公益性公墓,有序规范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八条严格控制殡葬用地面积,公墓山按照《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地区殡葬行为可适当放宽绿化等用地面积,但每宗坟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三章、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的处理

第九条全县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按照“主动申报、限期迁移、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需限期迁移,不得进行殡葬。乡镇(街道)应制定殡葬用地安排预案,有效解决活人墓迁移及其他殡葬用地问题。活人墓迁移用地未落实,确需紧急使用的,先由当事人在禁葬区外自主解决殡葬用地问题;当事人自主解决存在困难,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国土等部门配合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活人墓用地经营权转让关系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转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迁移用地由政府解决的,活人墓业主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迁移用地费用。活人墓用地转让方不予退还相关款项,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迁移用地的,按征地标准和规定墓地面积予以补偿,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存在困难,迁移用地由活人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原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收归公有。

第十二条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2015年5月31日前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按征地拆迁坟墓迁移补偿上限标准下浮10%予以补偿,申报登记、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偿款项由县财政负责,具体标准为:

(一)迁移费:令箭碑450元/座,三厢碑1800元/座,五厢碑2700元/座,七厢碑3600元/座,九厢碑5400元/座,牌楼碑7200—9000元/座。

(二)碑圈补偿款:卵石圈160元/m3,砖砌体200元/m3,条石圈240元/m3。

第十三条2015年5月31日前,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未主动申报登记的,或者迁移用地落实后,活人墓业主不在规定限期内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一)活人墓在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的,由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县民政局、县林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迁移;

(二)活人墓在其他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依法强制迁移。

第四章、殡葬用地监管

第十四条县域内所有殡葬用地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林业局负责重点保护林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交运局负责管理的县道和乡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和管理的县道两侧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水利局负责河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旅游局负责重点景区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民政局负责县城公墓山建设及管理,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逐村逐户宣传殡葬用地管理政策,特别是辖区内禁葬区划分、殡葬用地面积控制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群众不得修建活人墓、豪华墓,确保辖区内殡葬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殡葬用地管理纳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处置范畴,完善对违规殡葬用地的劝阻、告诫制度,有效监控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十八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处理,要求当事人限期迁移;当事人不在限期内迁移的,应依法予以强制迁移;违规殡葬行为在相关县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系相关县直单位,共同将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到位。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县直单位应及时告诫、劝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会同国土、民政等部门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依法予以强制迁移(强制迁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3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众所周知,中国一些大中型城市墓地的价格动辄上万元、且买家也没有选择余地,供不应求。殡葬行业也连续多年被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剥开种种现象迷雾,造成其暴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为此,《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一致认为:中国殡葬体制本身的弊端才是“元凶”,亟待出台《殡葬法》完全改变现有病态的殡葬体制,才能缓解这场看不见的危机。

“个人承包和经营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的公墓建设分为两类: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目前国家允许多种投资主体进入公墓开发和经营市场,包括民营资本的进入。然而,有一些民营机构表面上是集体所有制、其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制,他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经营等行为。

为了避免墓地开发经营的个人化,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明文规定,在法律上增加或提出相关禁止条文。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是这方面的专家,他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去年台湾有关方面修改了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人经营公墓。这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他进一步提出,目前在中国的公墓开发经营权并不适合交给个人承包和经营,公益性墓地更是如此,但法律法规上对此并未设有详细的界定,成为公墓市场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高价墓地由此而“诞生”。

为什么个人承包性质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呢?乔宽元解释,这与公墓的使用期限有关。目前中国各地的公墓使用期限不一,有的地方是50年、有的是70年,这已经超过一代人正常的工作年限,很难延续和持久,不利于公墓常年的维护和管理。另外,因个人行为缺乏监管,万一席卷巨款跑路了怎么办?

虽然目前还未发生此类事件,却危机重重。这与公墓使用年限之争议有关。早在去年年初,国家民政部提出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其中针对于公墓使用年限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议较大,至今也未能达成一致,修订工作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据介绍,目前中国公墓的购买费用包括两个部分:墓穴的使用年限的费用;墓地的维护和管理费。前者的期限一般分为50年和70年;后者主要指公墓每年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相当于墓地的“物业管理费”,此项缴费期限在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是20年,有的地方则为10年。

以上海为例,上海公墓使用年限为70年,时间显然过长。为此,上海市民政部门曾提出对公墓规划进行研究,乔宽元参与了此项工作的研究。经过反复考量和调查研究,课题组提出了“20+10”的方案。

“这是按照代际年限来计算的,解放初期上海的代际时间为20年,当时上海市民的平均结婚年龄较早,20年基本可形成祖孙三代人口,让孙辈来处置祖辈的墓地比较理性。”乔宽元对记者说,上海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代际时间便延长至30年了。也就是说,在30年中上海的一个家庭可形成祖孙三代的人口,孙辈也有足够有能力来处置祖辈的墓地了,受到中国伦理孝道风尚的阻力较小。

但由于这涉及到法律等方方面面,无法一蹴而就,后来也没有了下文。

“政府不应与民争利”

中国的公墓市场带有非常强烈的中国特色。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中国的公墓市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公墓国有企业的僵化局面。

但这并没有改变墓地价格高企的局面。“《殡葬管理条例》虽然不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殡葬业。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对推进这一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竞争并不积极,民政部门仍然是殡葬业的经营主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如是说。

同时,民营资本介入殡葬行业,并未能打破公墓的自然垄断格局。比如一个县城不可能有多个公墓,就算有两个公墓,也形成不了竞争,如此,又形成了自然垄断。高价墓地问题的根本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政府垄断是主因。

针对于此,现任北京工业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教育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王国华指出了中国公墓管理体制的弊端。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他坦言,“我们政府身兼两职:既垄断市场、又要负责监管,一会是运动员;一会又是裁判员,这怎么能管得好?!实际上,目前公墓多数是由民政部门转包给私人经营管理,由私人从中推高墓价,而民政部门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参与‘分红’。”

“也就是说,现在的公墓开发和经营权仍在政府的手上,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个市场只向少数人半开放,与房产开发商一样,只有熟人才能进入,而他们会把高额利润转加在买家身上。”

王国华告诉记者,1990年之前,中国的公墓大多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属于事业单位。但当时该行业服务水平很差,殡葬种类单一。为了提高该行业的质量,才默许了民营资本进入。“而实际上,只有少数与主管部门有关系的人才能拿到公墓经营权,一旦拿到了墓地土地开发证,就发了!现在哪个搞墓地的老板不是开宝马?”

“政府应退出经营、不应与民争利。只有完全开放这个市场,让陵园之间形成竞争,才能遏制墓地高价的难题。”王国华解释,当然对于这个设想,也有人会担心,一旦完全开放这个市场,在城市里会不会出现到处都是墓地的尴尬呢?其实不然,存在即合理,如果在一个地区存在过多的墓地,供大于求,市场就会优胜劣汰,老百姓的选择余地大了,墓地的价格也就会降下来,最终受惠人还是百姓。

另外,据记者了解到,从1997年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围绕着“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进行,规定“火葬”是中国殡葬改革的长期方向。但是,这在现实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倾向,对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分也“一刀切”,而不考虑公众的实际需要,间接提高了一些地区的殡葬成本。

亟待出台《殡葬法》

“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无法适应遏制‘暴利’的现实需要。”对于殡葬暴利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通过她在黑龙江、贵州、上海三地的调研情况看,殡葬业“暴利”现象的确存在,

据介绍,《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等级过低,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衔接,因此需要以《殡葬法》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层级,既有利于民政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监管,也能落实对人权更好的保护。

她坦言,《殡葬管理条例》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但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殡仪馆和民政部门长期职能不分,“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利用垄断的火化权进行捆绑搭售、赚取“暴利”之举也就屡禁不止。

第4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以及从事殡葬设备、设施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施积极地、有方法地推行火化。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火化。福贡县、贡山县暂推行土葬改革,泸水县、兰坪县建设殡仪馆。待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殡仪馆项目并建成殡仪馆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各县殡葬管理执法队。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执法工作。

社会各界应给予大力支持。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九条火葬区。可用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到殡仪馆火化的城镇和农村等区域。

第十条火葬区的划定和调整。经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者家属申请,由所在地县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遗体火化后。

第十三条火葬区遗体要在10日内火化。延期火化要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污染病死亡的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遗体保管、火化等相关费用由家属承担。由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经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管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当。

第十五条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内埋葬。火葬区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

第三章骨灰、遗体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推行火葬的区域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七条禁止将骨灰装棺后再进行土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土葬改革区死亡公民的遗体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九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依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上规划公墓。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林业、土地部门提出。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级民政部门备案。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收费规范。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耕地、有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维护区、主干道路两侧及水库、河流、湖泊、水源维护区附近安埋骨灰、遗体及建造坟墓或公墓。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火葬区制造、销售土葬棺材。

第二十六条提倡文明办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殡仪馆、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殡仪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不得错化或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置。

第5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通过典型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持久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约安葬,为推动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殡葬政策。宣传国家、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全县殡葬改革的措施办法、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宣传绿色殡葬。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我县全面推行殡葬改革走过的历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在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中涌现的典型事例,挖掘群众身边涌现出来的移风易俗、参与并支持殡葬改革的新人新事。

(四)宣传文明祭祀。宣传创建文明祭奠新风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群众革除丧葬陋习,积极倡导“无烟祭祀”、“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

(一)媒体宣传

《思南报》、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思南手机报》等县属新闻媒体开设“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专栏(专题),运用消息、通讯、图片、特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倡导绿色殡葬、以及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的支持等。

1.政策性标语宣传。从6月起,《思南报》在报眼位置每月刊发不少于2次的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口号;县电视台策划制作殡葬改革公益宣传。

2.抓好政策解读。以专访等形式采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铜仁市殡葬管理办法》、《思南县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作解读式宣传。

3.做好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

4.抓好舆论监督。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和对殡葬改革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地方或单位作为反面教材,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维护殡葬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5.抓好公益宣传。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要下载有关殡葬改革的公益宣传广告,在《思南报》不定期刊发和在《思南新闻》定时播出。

责任单位:县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二)社会宣传

1.在交通干道、街道等人员密集地合适位置设置殡葬改革宣传标语。6月15日前,每个行政村制作悬挂有关殡葬改革宣传标语不少于1条,尽可能将标语制作悬挂到组。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

2.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结合“六进村”、“三下乡”等文艺演出活动,编排以殡葬改革为主题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进村入户演出宣传殡葬改革。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公室、县文旅局。

3.充分发挥文化墙的作用开展殡葬改革宣传。6月15日前,在全县所有省道沿线行政村和建设有乡村文化广场的村寨分别绘制不少于1幅与殡葬改革内容有关的文化宣传墙,以生动鲜活的内容宣传殡葬改革。原则上每个乡镇绘制文化墙不少于1幅。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各乡镇。

4.在“宣传思想进万家”远程教育播放点播放殡葬改革公益宣传片。

责任单位:县远教办、各乡镇。

5.将殡葬改革相关政策作为乡村道德讲堂的内容进行宣讲;在行政村广播站对殡葬改革政策作宣传。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各乡镇。

(三)新媒体宣传

1.协调通讯部门发送内容与殡葬改革有关的政策性宣传语手机短信,每月发送不少于2条(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3.切实做好网上舆论引导,主动设置有关殡葬改革的话题,引导网民积极参与讨论,组织正面跟帖回应。对出现的负面帖子要及时进行引导或删除。

4.县人民政府网在首页推出宣传专题,集纳相关报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做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并持续刊发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语。

责任单位:县政务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各种丧葬陋习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奢侈浪费现象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行好职责,把殡葬改革宣传作为推进殡葬改革、为殡葬改革营造有利社会氛围的大事来抓。通过宣传,让广大领导干部、党员群众认识到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因此,要加强领导、把握机遇、大力宣传,让殡葬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为推进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将殡葬改革宣传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殡葬服务单位的测评环节,县委宣传部将宣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深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形成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攻势,确保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不断提升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知晓率,确保殡葬改革宣传取得预期效果。

4、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各乡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好殡葬改革宣传的经费,确保宣传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县属各新闻单位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6月25日前,县民政局、各新闻媒体要将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和文化墙(包含设置地点、标语或文化墙内容、实景图片)的设置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宣传部。

联系人:晏叶飞,电话:7224818,邮箱:

附件: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1.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2.倡导厚养薄葬新风,崇尚敬老养老美德。

3.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4.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5.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6.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7.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

8.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9.坚持丧事从简,实行文明祭扫。

10.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6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殡葬服务业;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绩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0007103

1 引言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而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和活动,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研究中所界定的殡葬服务业是以遗体的火化处理为核心,包括殡仪馆服务、丧葬用品销售、和公墓服务等。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有代表性的是付静(2007年)和曾涛(2008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付静主要以法学的视角对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了探索性研究;曾涛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殡葬服务业的立法进行了新的解读。

本文首先从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分析出发,厘清殡葬服务业中所存在的垄断形式,然后以殡仪馆服务为例,探讨其绩效情况,最后根据殡葬服务业的具体情况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2 我国殡葬服务业垄断形式的判定: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

2.1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基本不属于自然垄断

按照自然垄断的定义,如果由一个厂商生产整个行业产出的生产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这个产出的生产总成本低,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萨缪尔森认为,当技术在产量满足全部需求的范围内表现出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的情况就会出现。

自然垄断产业往往还具有以下经济特征:网络性、资本沉没性及公共产品性。只有满足规模经济或者成本次可加性这一基本特征才能判定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为便于分析,笔者按服务过程的必需程度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两类。其中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和遗体火化等在内,选择性殡葬服务是否选择,选择服务的种类和档次则由遗体家属自行决定,具有竞争性,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前者。基本殡葬服务不具有网络型,但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本文从资产专用性和规模经济的角度对其自然垄断属性进行判断。

(1)基本殡葬服务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基本殡葬服务最重要的资产是火化炉,火化炉的资产专用性非常高,一旦投入很难回收和改变用途,因此,可以认为基本殡葬服务存在不小的沉淀成本。这也是基本殡葬服务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最重要的原因。为此,对基本殡葬服务业考察其规模经济属性。

(2)基本殡葬服务业的规模经济属性:从全国范围来看,以2009年为例,我国平均每个殡仪馆有火化炉近3个。而在人口比较稠密及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每个殡仪馆有火化炉数量则更多,例如,北京市2009年平均每个殡仪馆6.7个火化炉。这说明,对于单个的火化炉而言,尽管沉没成本较大,但由于需求也较大,远超规模经济所要求的数量。

根据2010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估计,2009年我国平均每个火化炉处理遗体887具,全国平均人口死亡率为708‰,对于人口规模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基本殡葬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属性,而50万人以上的城市,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结论1:在人口规模较小的城市基本殡葬服务满足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在其他人口规模较大城市的基本殡葬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2.2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其来源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属于一种强制性垄断,行政垄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1)殡葬服务业的垄断主体是是各级民政部门:我们考察殡葬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权情况。2010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将殡葬类单位划分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在编制部门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未登记的殡葬类单位,其中在编制部门登记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殡葬类单位主要为民政部门的事业性单位及其下属的基层单位,因此产权基本属于国有的。

由表1可以看到,2009年在编制部门登记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在单位数、职工人数、拥有火化炉数目、全年处理遗体数及骨灰安葬数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其中在火化炉这一殡葬服务核心资本上,国有产权所占的比例高达95%,全年处理的遗体数也高达95%。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殡葬服务业尤其是殡仪馆、公墓及火化等服务都由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2)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力来源是法律:《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殡葬服务业的行政垄断来源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与技术经济特征没有必然关系。由于法律强制力的存在,殡葬服务业中的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特征。

(3)殡葬服务业的垄断目标具有多重性:事实上,不少的殡仪馆、公墓等都属于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在许多地方,民政部门下设的殡葬管理机构,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殡葬服务单位和民政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人员的内部流动现象即“旋转门”现象。由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缺少明显界限,不少民政部门将殡葬服务业的进入审批权转而变为维护部门利益的经营独占权,通过设置行政许可的进入管制,提高进入壁垒从而保护本部门企业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民政部门身上同时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两重身份,这也使得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具有行政垄断所有的基本特征。

结论2:我国殡葬服务业中所存在的垄断主要属于地区或者行业的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政垄断。

3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行政垄断绩效分析

本文进一步地考察行政垄断下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绩效情况。借用DEA的分析工具,根据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具体情况,以殡仪馆服务为例,对1980年到2009年这三十年间的生产效率进行研究。选取年末职工人数及火化炉数目作为投入指标,全年处理遗体数作为产出指标,数据来源为1981年――2010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3.1 殡仪馆服务总体生产效率

利用DEAP2.1软件计算我国殡仪馆的绩效情况如表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虽然部分年份殡仪馆服务的综合生产效率较低,甚至在研究区间前期不足0.50,但总体上呈改善趋势。具体来看,1980年-1988年9年都处于0.8以下,而后逐渐上升,到2001年左右达到DEA有效,2003年后,综合效率有所下滑,30年间的平均综合效率为0823。

通过对综合效率进行进一步分析,可将其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由于纯技术效率值明显较高,在所有年份的纯技术效率均大于0.90,因此我国殡仪馆的综合效率同规模效率变化变化趋势基本相同。这说明我国殡仪馆服务业无效率主要来自规模无效率,即现有投入规模与最佳投入规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图1 1980-2009年殡仪馆服务业生产效率及其分解走势图

由于殡仪馆服务产出指标具有一定的刚性,对其绩效的分析应从现有投入规模与最佳投入规模的差距角度进行探讨。因此,从理论角度研究在假定现有产出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若达到最优效率,各投入要素的目标值,从而分析殡仪馆服务的生产绩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DEA分析工具中的假定产出不变的投入导向模型能较好地计算得到投入目标值,由此得到的目标投入规模与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比较如表3,表4所示。

表3和表4中的实际值即为当年所投入的年末职工人数及火化炉数,而目标值则是在仍处理同样多的遗体数而实现最优效率情况下所需要的投入水平。从表中可以看到,由于生产效率较低,实际投入水平超过了目标值,由此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结论3:行政垄断下殡仪馆服务生产效率较低,存在严重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

4 对我国殡葬服务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我国殡葬服务业行政垄断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殡葬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不存在自然垄断的场合施行行政性垄断经营,主要表现为严格的进入规制、名义公平实际不公平的价格规制和严格的投资规制,扭曲资源有效配置,因此,对于不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放松规制应该成为改革的方向,一方面要放松经济性规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性规制。

(1)对基本殡葬服务而言,市场规模较小的城市政府可以设置必要的行政性进入壁垒,限制市场进入,防止过度投资和重复建设;对于规模较大的城市可考虑引入市场竞争以更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福利。政府应对市场中的基本殡葬服务实施价格规制和服务质量监督,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社会性规制。

若从推行殡葬改革的角度出发,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进行价格规制是必需的,降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提高基本殡葬服务质量应该成为基本殡葬服务发展的方向。

(2)对选择性殡葬服务而言,政府应该打破选择性殡葬服务中存在的垄断,将其交与市场,一方面,政府应该退出选择性殡葬服务;另一方面,在选择性殡葬服务中应该积极引导引入民营资本及符合条件的外资等的进入,加大市场参与以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福利。行政部门应规范市场的发展、抑止市场垄断行为、促进信息流通如实行标准化殡仪程序、明码标价等以降低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朱金龙,吴满琳.殡葬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2]付静.我国殡葬服务业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曾涛.我国殡葬立法初探――兼论殡葬方式与环境保护[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5]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6]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3,(2):6169.

[7]王俊豪,王建明.中国垄断性产业的行政垄断及其管制政策[J].中国工业经济,2007,(12):3037.

[8]Coelli T.J.,A Guide to DEAP Version 2.1: A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Computer) program,Centre for Efficiency and Productivity Analysis (CEPA) Working papers,No.8/96.

第7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一、凡出现1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7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100元。

二、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或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300以上、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凡属救助照顾对象的直系亲属出现棺葬或套葬的,除在7日内必须取尸火化外,属6种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农村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按照有关文件重新从严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取消其享受资格。属申请各类定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三牛肉不予审核、申报、审批。

四、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或职工,按照住点包块的责任范围,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扣除全年工资5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调离民政部门,并降职使用。

五、经年度目标考核,凡火化率未达到100%、出现棺葬或套葬的实行一票否决。农村工作指导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能被评为红旗单位、文明单位、个人不能评为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优秀公务员。并且分别给予党政正职500元、分管副职300元的经济处罚;凡火化率低于5‰且出现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单位,列入当年的重管单位;凡连续2年纳入重管单位的,其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六、严禁制作和销售棺木。一经发现处以销售价格1—2倍的罚款,并且没收所有棺木。

七、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凡邾城街范围内死亡人员必须由街道统一指定的殡仪车统一运送。殡仪车运送价格必须按区物价局统一核定价格执行,实行一价收费制。如发现抬商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除没收全部超标收费外,处以超标收费3—5倍的罚款。如屡教不改仍要滥收费的,撤换殡仪服务员。

八、实行死亡人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由分管民政负责人每月定期如实向街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的死亡人员。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罚款50元。

第8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提高对殡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殡改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殡改工作的重大意义,逐步消除封建意识,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开展文明节俭治丧,确保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千方百计完成全年的殡改任务

各街镇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乱埋乱葬、垒坟埋葬、骨灰装棺埋葬等行为,坚决取缔制售棺材场所;县民政、公安、工商、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做好殡改管理指导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具体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殡改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街镇乡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足财综[2003]107号文件要求,对殡改费用的收取坚持“乡镇征收、一票一例、定额收费、按票上缴、年底结清、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对全县的殡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

四、关于今年殡改目标任务的考核问题

今年殡改目标任务考核,严格按照各街镇乡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考核细则及考核时间由县民政局另行通知。

第9篇:殡葬管理条例范文

一、殡葬惠民新政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提出大民政理念,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城乡统筹等方面加大对民生领域的倾斜,有力地推动了首都民生事业和社会发展。在“大民政”理念的指引下,首都民政系统积极探索,开展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其中,以三项惠民利民新政为主的一揽子殡葬惠民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的反响。“大民政”指导下的殡葬惠民组合政策是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殡葬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了殡葬改革的新要求,满足了首都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一)殡葬惠民新政的背景

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要求。2011年初,中共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适应新形势下推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要加快农村改革,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要求完善社会保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在殡葬工作上,就是要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首都殡葬改革继续深入发展的需要。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革命,是对传统丧葬观念、方式的根本变革。改革开放以来,首都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殡葬事业发展迅速,殡葬文化建设成就斐然,骨灰处理方式多样化,火化率连续多年实现100%,人民群众丧葬观念变化深刻。但同时,首都殡葬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所面对的主要矛盾有:一是殡葬改革的成果需要继续巩固;二是客观存在的城乡差距导致部分偏远农村和山区还存在乱埋乱葬的现象;三是从全面实现火化到逐步不保留骨灰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四是客观上还存在丧葬消费盲目攀比、部分群众丧葬负担较重等问题。面对首都殡葬改革的新形势,必须要强化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上的政策引导、补贴资助、监督规范力度,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推动首都殡葬改革走向深化。

3.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开放30年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大大加强,工业化指数和城市化率大大提高,农业户籍人口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从发展阶段看,首都有条件实现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也有财力确保民政福利项目由“兜底”保障的补缺型模式转向惠及全市人民的普惠型模式。对于殡葬工作而言,就是要扩大相关殡葬惠民政策的覆盖面,提高殡葬惠民待遇水平,加强对城乡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让殡葬事业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

(二)复合型殡葬惠民新政的主要特征

在“大民政”理念的指导下,我们针对制约首都殡葬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立足公益性、福利性,以创新公共服务为突破口,大胆鲜明地提出了“复合型”殡葬惠民新政组合,让“大民政”发展理念在殡葬改革的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复合型”殡葬惠民新政的核心理念是以“大民政”理念统领殡葬改革实践,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以适度普惠型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因素:

1、体现综合性。殡葬改革经历了近60年,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历史任务,由土葬改革为火葬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殡葬改革第二阶段任务是由保留骨灰向不保留骨灰转变。现阶段正处于殡葬改革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中期,殡葬消费需求也呈现了多元化趋势,殡葬惠民新政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多种民政事业发展模式的优点,既要使首都城乡人民得到适度普惠,又要重点保障弱势群体,既解决短时期内的问题,又着眼长远、在惠民利民的同时引导殡葬改革。

3、甄别差异性。

(1)甄别受惠人群身份的差异性。经过调查研究,市目前已享受丧葬福利费补贴的居民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等。在殡葬消费方面不享受资金扶助的居民主要为农民,其次为城镇无业人员,还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征地超转、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等居民。据此,我们认真分析了市惠民新政覆盖人群的身份及特点,甄别差异,按照一次性原则,已享受丧葬补助的居民均不再享受新的丧葬补助,其他居民则全部享受殡葬惠民政策。

(2)甄别殡葬消费水平的差异性。在惠民政策受惠人群中,仍存在殡葬消费水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化的殡葬消费产品的选择以及骨灰安置等后期殡葬消费上。本市重点优抚、社救对象仍不在少数,优抚对象总人数约2万,社会救济对象总人数则达到将近23万(参见表3),对于这部分人群的骨灰安置问题,市采取了以普惠为主,补缺并重的方式,同时结合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惠民的同时,进行了殡葬改革引导,一举多得。这一点下文还将论述。在骨灰安置公共服务设施普惠全市市民的同时,对重点优抚、社救对象则采取特殊照顾政策,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为这部分人群免费办理立体安葬。

(三)首都殡葬惠民新政的主要做法

在“大民政”理念的指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殡葬工作以城乡一体化为突破口,力推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台了一系列殡葬惠民新政,扩大了惠民范围,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公平,充分实践了“大民政”复合型发展理念。首都殡葬惠民新政着眼于统筹城乡殡葬服务资源、统筹城乡居民及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殡葬消费需求,在丧葬补贴、骨灰安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借助清明节的有利时机,强力推出了三项利民新政,在国内率先实现了殡葬公共服务城乡同标准、全覆盖。

5、立足基层搭建殡葬公共服务平台。将殡葬公共服务纳入民政社区服务平台,积极加强监督指导,加大惠民政策的落实力度,殡葬服务重心前移,将殡葬惠民工作深入到最基层、开展到第一线,在街道、乡镇、农村搭建殡葬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得实惠。

6、形成殡葬公共服务协调运转机制。在制定和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工作中,整合部门资源,加强部门统筹,共同研究,最大限度整合协调民政、财政、劳动、公安等多部门的政策、资金、人力资源;在清明节群众扫墓服务工作、清理整治非法公墓工作中,协调公安、城管、卫生等多个委办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发挥综合效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推动首都殡葬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殡葬惠民政策的成效和经验

近年来的一系列殡葬惠民新政使人民群众切实得到了实惠,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了民政部领导和市领导的充分肯定。2011年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在京召开,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对市包括殡葬惠民新政等为重要内容的“大民政”、“大民生”、“大保障”工作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实践中,“大民政”理念下的殡葬惠民新政,创建了殡葬管理服务新模式、推行了殡葬适度普惠政策、保障了城乡统筹发展,对促进社会和谐、树立政府形象、引导殡葬改革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首都殡葬惠民新政的主要成效

2、有力推动了殡葬改革的进程。殡葬惠民新政的导向性或曰改革引导性,在引导殡葬改革、突破殡葬历史性难题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殡葬改革的攻坚阶段,如何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这一民生问题,成为解决长期以来殡葬暴利、乱埋乱葬、新型葬式难以推进等问题的关键。通过实施《骨灰林立体安葬业务补贴办法》、开展公益性骨灰墙业务,在少占土地的新型立体葬式上起到了有力的引导作用;通过为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提供丧葬补贴,引导了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殡葬,改变了农村丧葬习俗,初步扭转了乱埋乱葬的局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将骨灰撒海列为公益殡葬改革项目,更是引导人们的丧葬观念直接向不保留骨灰转变,从政策上推进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使绿色殡葬、公益殡葬观念深入人心。

3、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按照“大民政”理念的要求,市出台殡葬惠民新政,创新殡葬管理模式,突出服务为主,管理和服务并重,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实现殡葬工作由管理型为主向服务与管理并重转型,通过提供有效、均等的殡葬公共服务,定位于“复合型”惠民政策,使殡葬管理和服务从传统的有条件的“补缺型”向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普惠型”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转变,将服务范围由传统的困难弱势群体(如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费用等业务)扩大至全体市民。通过实施殡葬新政,市将殡葬公共服务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建设的大盘子,加大了公共财政对殡葬公共服务的投入,为广大人民群众办理丧事提供了城乡均等、贫富均等、人人均等的现代殡葬公共服务,彰显了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充分体现了公平性。

(二)首都殡葬惠民新政的主要经验

1、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理念,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性。殡葬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体现“大民政”理念的要求,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各种困难,寻求殡葬事业的新发展、新突破,既实现了殡葬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均等化发展,又保障了基础性的殡葬需求;既抓制度、定政策,加强了殡葬管理,又抓规范、提品质,改善了殡葬服务。在逐步完善殡葬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更加注重殡葬事业的社会效益,立足公益性、福利性,着力解决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死不起、埋不起”等难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

2、牢牢把握深化殡葬改革的目标,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在制定殡葬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始终牢牢把握殡葬改革的目标和正确方向,准确分析市殡葬改革所处的阶段及形势,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使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逐步接受节地葬法,降低安葬占地比例,同时改善殡葬设施,合理规划,依法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巩固了殡葬改革成果,推动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

3、转变职能、理顺体制机制,保障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体制机制僵化、职能划分不清,必然束缚事业发展,必然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殡葬惠民政策的顺利推行,得益于顺畅有效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立足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市委、市政府推动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2006年底,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的成立,标志着市打破了殡葬管理和经营相交叉的传统模式,形成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行政部门出政策、定规划,事业单位搞经营,执法部门搞监察的新局面。政府职能的归位,理顺了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了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促进了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构建了均等化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促进了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4、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创新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在殡葬惠民政策的制定和具体实施中,市联合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多个部门,还充分发掘了区县、街道(乡镇)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拓展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派出所等基层部门的业务范围,将公共服务平台前移至全市各社保所,深入到居(家)委会、村委会,贴近群众、就地服务,使殡葬公共服务融入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激发出更大的社会服务潜力。

三、首都殡葬惠民工作展望

殡葬惠民工作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殡葬惠民政策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需要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殡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展望未来,基本殡葬服务要实现从适度普惠到全面普惠转型,殡葬惠民工作要继续深化,特别是我国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导向,需要在殡葬惠民实践中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特别防止人民群众把殡葬惠民政策误解为政府鼓励大操大办,要在实施殡葬惠民补贴的同时,加强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力度和殡葬改革的引导力度,把政府资金补贴、优惠政策等着重向促进殡葬改革深化的方向倾斜,科学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惠民政策体系,提高殡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严格殡葬管理法规监督,实现殡葬惠民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

(一)科学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首都实际,制定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首都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逐步推进殡葬惠民工作。针对农村地区乱埋乱葬现象屡禁不止、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完善农村殡葬公益设施体系,探索规划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在制度、法规建设以及财政投入保障体系上向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倾斜,加快推进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继续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进一步做好选址择地工作。同时,依据《市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大力推广顺义、平谷农村公益性公墓工作经验,在全市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二)完善殡葬惠民政策体系。目前的殡葬惠民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体现殡葬改革方向、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的殡葬惠民政策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对移风易俗、文明节俭、节约环保等符合改革潮流和趋势的殡葬消费行为,除了积极倡导等精神层面的褒扬外,还要从政策上加以鼓励和支持。为此,2012年市将实施“零百千万”工程,即作为殡葬部门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丧事办理,积极探讨合理的最低殡葬消费标准,平抑物价,适时推出不同档次的殡葬消费标准。建立困难群体丧葬保障体系,对于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群众给予优惠低价,减免费用,形成制度并积极实施,以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另一方面,要建立资金保障体系。加大政府对殡葬业的投入,进一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老百姓基本的丧葬权利。发展殡葬公益事业,仅仅依靠政府去是不够的,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殡葬惠民事业,形成资金投入多元化、运作主体多元化、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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